节能专篇编制-服务地产网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四十六号,2011年修正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6]28号)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国家发改委发改环资[2004]2505号)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计划委[2000]1256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市政府第174号令)
《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若干意见》(京政发[2007]3号)
《北京市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方案》京发改[2007]154号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80号)
《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2005]65号令)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京发改 [2007]286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 [2008]第53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京政发〔2011〕42号
《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相关技术导则的通知》建科[2008]114号
《北京市太阳能系统城镇建筑应用管理办法》京建法[2012]3号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
《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京发改规[201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25号
《关于加快应用高强钢筋的指导意见》(建标〔2012〕1号)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2013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技术规范》DB11/T974-2013
(二)、许可依据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是否与规划、可研报告(申请报告、建设情况说明)等内容一致。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项目类型,建设地点(位置示意图),建设规模及内容,工业或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及服务能力、分品种的生产及服务能力。项目总投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及各分项建筑面积、绿地总面积、容积率、主要建筑物的层数、层高和总标高,反映工程规模的指标如住宅的户型、套数及每套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旅馆建筑种的客房数和床位数,医院建筑的门诊人次和病床数等指标),改、扩建项目原有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建筑物情况,进度计划等。
2.项目建设方案及用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等要求。包括主要技术方案、工艺流程、设备选型是否合理适用符合国家、行业、北京市的节能、低碳设计规范及标准,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是否选用《节能低碳产品推荐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
3.项目拟选用的能源品种是否符合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包括项目使用能源品种的选用原则;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分析;以及燃料、种类及性能数据;燃料供应范围;燃料消耗量及储存量;燃料供应方式;燃料、灰渣储存及运输方式。
4.项目能耗计算是否正确。包括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来源及年消耗量;单项工程能源消耗种类、来源及年消耗量;主要耗能设备的技术参数;能源转换和利用情况。基础数据的选择是否合理;计算方法及过程是否正确;用能总量及单位建筑面积(产品/生产能力)能耗是否处于合理水平。在具体审查中,可参考有关能耗指标的经验数据值(见附件7)对项目耗能合理性做出初步判断。
5.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计算是否正确。化石燃料识别是否全面,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的选择是否合理;计算方法及过程是否正确;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是否处于合理水平,单位建筑面积(产品/生产能力)二氧化碳排放是否处于先进水平。在具体审查中,可参考有关二氧化碳排放先进值(市发展改革委公布)对项目二氧化碳排放合理性做出初步判断。
6.项目节能低碳技术措施和节能低碳管理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按照国家及地方的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等选用了适用可行、适度先进的节能低碳措施,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是否根据项目情况选择提高能效、降低能耗与二氧化碳排放的推荐性节能低碳措施。
7.项目的绿色建筑方案设计是否合理。是否按照《北京市发展绿色建筑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京政办法[2013]25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1)、《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11/938-2012)等要求积极发展绿色建筑,项目拟达到的星级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措施。
8.项目建设是否有利于节能低碳目标的实现。包括项目年能源消耗量是否符合所在区域的能源消耗总量(增量)控制要求,项目能源利用效率是否符合当地能源利用状况及节能指标任务完成要求。项目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是否符合本市碳强度指标控制要求。
9.国家及本市节能管理要求的其它内容。
(三)、提交资料
节能专篇:
1.节能申报请示(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材料时提交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提请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申请文件)。(一式一份)
2.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专篇。(一式两份)
3.涉及规划、国土的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规划韩服、规划选址条件或规划意见书等)、国土部分批准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一式一份)
4. 核准类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审批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类项目提供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内容同项目申请报告)
5.企业/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6.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及授权委托书。(一式一份)
7.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需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
节能登记表:
1、《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申请表》(在线填写)
2、设计规划、国土的项目应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规划函复、规划选址条件或规划意见书等)、国土部门批准文件(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等)。
3、核准类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审批类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类项目提供项目建设情况说明(内容同项目申请报告)。
4、企业/事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授权委托书。
5、其它需要补充说明的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均需加盖项目建设代为公章)
(四)、审批流程
节能专篇
1.接收申报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市属行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区县发展改革委(市属行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单位)对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请节能审查。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至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能评窗口。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备的项目予以接收并开具材料接收单。
2.受理审查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在接收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材料完整并且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出具受理决定书,材料接收日即为受理日期;对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出具材料补正告知单。
3.出具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在12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专篇评审时间不计入)。
其中,对节能专篇,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并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修改、说明或补充相关材料,形成的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评审及审查的主要标准依据参见附件5)。
项目节能专篇与审查意见一体方为有效文件。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取得项目批复,本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顺延并与项目批(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一致。对于需要申请节能审查意见延期的,应在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如项目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本批复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节能登记
1.接收申报材料。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申报材料,相关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能评项目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合规性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备的项目予以接收并开具材料接收单。
2.受理审查申请。区县发展改革委在接收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材料完整并且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出具受理决定书,材料接收日即为受理日期;对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出具材料补正告知单。
3.出具审查意见。区县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节能登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两年,两年内取得项目批复,本审查意见的有效期顺延并与项目批(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一致。对于需要申请节能登记延期的,应在节能登记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如项目用能工艺及能源品种的选择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本批复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