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第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48号令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7号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第11号令)
《关于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京发改〔2009〕1293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第12号令)
《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京发改〔2005〕259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办等部门关于梳理和规范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40号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二)、许可依据
内资: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依据(京政发[2005]37号));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1、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9条);
1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外资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上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2002年第346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57号)
(三)、提交资料
内资
1、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3、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土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6、区县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和请示。
7、项目单位身份证明(机构代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8、项目单位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
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项目单位一并提交招标方案核准申请的,应当依照“事项1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提交相关材料)
外资
1、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
7、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土地预审意见。
8、以国有资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10、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11、项目单位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时限、委托人及被委托人姓名)。
12、其他应提交的材料。(项目单位一并提交招标方案核准申请的,应当依照“事项1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提交相关材料)
(四)、审批流程
内资:
1、接收。受理窗口统一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接收申请材料后逾期未告知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审查、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专家评议等,并作出决定(其中内资房地产项目由我委与市建委共同办理,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上述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送达。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外资:
1、接收。受理窗口统一接收项目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
2、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受理;接收申请材料后逾期未告知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组织审查、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专家评议等,并作出决定。上述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5、送达。做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投资项目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