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准入有关文件的通知》(京环办〔2014〕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二)、许可依据

(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1、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1) 建设项目概况: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介绍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原料、燃料及总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措施;并进行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等;

(2)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自然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地下水现状(背景)调查;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调查;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评价区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等;

(3)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地面水和地下水);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振动及电磁波的环境影响分析;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4)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对废渣处理及处置的可行性分析;对噪声、振动等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对绿化措施的评价和建议、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等;

(5)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等;

(6)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应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提出对各排放口的监测方案或计划,并提出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建议;

(7)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评价区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设项目对评价区的影响、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点原则,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可行;

(8)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9) 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具体的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文件的结论确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新建餐饮、娱乐、洗浴、美容美发业、洗衣业、加油站、机动车修理业容易发生废气、噪声、异味的项目时,如果距离居民较近可能扰民时,应征求项目周围居民意见。

3、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推荐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2)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4、含放射性的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放射性相关内容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编写专篇,如按照推荐标准中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5、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电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编写。

(二)、对建设项目的要求:

1、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1) 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制和限制目录》的要求;

(2)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符合城市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4) 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5) 采用的技术与装备政策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6)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环境保护排放标准;

(7) 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8) 建成后须能维持地区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9) 建设单位应当承诺在项目投入使用前向利害关系人如实说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现状及拟采取的防护措施。

(10)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报告表、登记表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按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11)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和《电磁环境控制限值》及其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2、房地产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如项目所在地区环境质量超标,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减少外环境对本项目的影响;

(3) 应当与周围产生污染的工业项目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

(4) 临近铁路、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机场等情形时,应符合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防噪声距离,并按照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设计。

(三)、提交资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申请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项目不提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上述两表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我局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网上提交);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书面文档2份及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须含图片等JPG/PPT文件);

(2)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88号)的要求。

3、项目建议书及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各1份及扫描文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可只提交建设项目情况说明)

4、拟建项目实施地点地形图,图上应标出拟建项目周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为1/2000或1/500图纸,要能够反映建设项目周围关系,并要求按A4(竖向)装订,同时应提供CAD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可以提交示意图)

5、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由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的,需持行业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须提供扫描文件);

6、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及按照要求需要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建设项目,需提交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的结果,但依照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四)、审批流程

审批流程:

受理、初审、审核、审定、告知

审查内容:

一、受理

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及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审查

1、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评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是否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主要包括:

(1) 建设项目概况: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介绍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原料、燃料及总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措施;并进行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等;

(2)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自然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地下水现状(背景)调查;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调查;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评价区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等;

(3)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地面水和地下水);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振动及电磁波的环境影响分析;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4)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对废渣处理及处置的可行性分析;对噪声、振动、生态等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等;

(5)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等;

(6)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应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提出对各排放口的监测方案或计划,并提出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建议;

(7)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评价区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设项目对评价区的影响、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点原则,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可行;

(8)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和不采纳的说明。

(9) 根据其排放的污染物性质,工业项目应与周围敏感建筑保持一定的防护间距,具体的防护距离根据环评文件的结论确定;

(10)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本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将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示。

2、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级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是否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规定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本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将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示。

3、放射性建设项目(含退役、野外示踪)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核技术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HJ/T10.1-1995)编写,如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按照推荐标准中的格式化表格仍不能完全说明的,须按照报告书中规定的条目编制补充说明;

(2)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是否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4、以电磁辐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按照《电磁环境控制限值》、《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的规定编写。

三、决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许可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变更: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则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其许可条件、时间和程序同新申报。

许可延续:

行政许可自发出后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其许可条件同新申报,时间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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